返回首页

母婴保健法标语?

159 2025-05-14 03:10 admin

一、母婴保健法标语?

答: 母婴保健法的标语是“健康出生,快乐成长”。1.这个标语能够很好的体现母婴保健法的宗旨,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2.同时,“健康出生,快乐成长”这句话也传达了对母婴健康的重视,提醒人们注意妊娠期营养、母婴健康等方面的问题。3.此外,在实际工作中,例如妇幼保健中心、医院等地方,这句标语也可以起到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母婴健康知识,促进母婴健康关注和保护的提高。

二、母婴保健法全部内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三、从事母婴保健法的条件是什么?

1.终止妊娠

(1)三种情况: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②胎儿有严重缺陷的;③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2)知情同意:实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程序依照《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此手术免费。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作用:婴儿的法定医学证明(户籍、国籍等)。

(2)开具人及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3)颁发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3.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4.技术鉴定

(1)鉴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2)鉴定人员:有经验的主治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3)回避制度。

5.行政管理

(1)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2)母婴保健工作人员的许可:①省级: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②设区市级:婚前医学检查;③县级: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的人员。

6.法律责任

(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③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2)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3)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

四、母婴保健卡?

所谓的母婴保健卡就是母子健康手册,母子健康手册包含国家惠民利民卫生计生政策、免费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重要的医学检查记录、健康教育知识、孕产妇的经历感受及孩子的成长记录5部分内容,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真正实现了“一手在册,全程服务”。

五、母婴保健法从什么时候起施行?

母婴保健法是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这项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高度重视,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基本权益,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减少孕产妇和婴幼儿的疾病和死亡率。

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加强了对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在母婴保健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这项法律的实施对于改善妇幼健康状况,促进国家人口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六、母婴保健法工作总结

母婴保健法工作总结

近年来,母婴保健工作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重视,为保障母婴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母婴保健法规。本文将对过去一段时间内在母婴保健方面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以期为未来的工作提供经验和启示。

1. 母婴保健法规的制定与完善

母婴保健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近年来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通过不断完善法规,我国母婴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首先,在《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的规范下,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其次,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遗传性疾病的婚姻;再次,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医疗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障了母婴的安全。

2. 母婴健康信息普及与宣传

在母婴保健工作中,信息普及和宣传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推广母婴保健知识,提醒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注意营养摄入、合理用药、科学喂养等方面的重要性。同时,还利用社区宣传、医院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准父母和家庭成员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了母婴保健的知晓率和有效性。

3. 优质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管理

母婴保健工作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医疗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我国在近年来加大了对母婴健康服务的投入,建立了一批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并引进了一些国际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同时,通过加强管理,合理分配医疗资源,确保了母婴健康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4. 社会支持与参与

母婴保健工作需要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广泛的参与。近年来,我国积极落实了相关政策,加强了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形成了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同时,通过建立全民医保制度、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等,为广大准父母和新生儿提供了更好的社会保障。

5. 总结与展望

过去一段时间内,在我国母婴保健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市场上存在一些假冒伪劣的母婴保健产品,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难度;其次,医疗服务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使得部分地区的母婴保健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母婴保健工作的水平,我们需要深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规,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同时,加大对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准父母和家庭成员的健康意识。此外,还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测。

总之,母婴保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和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母婴保健法规,加强信息宣传和医疗资源配置,增强社会支持与参与,为保障每个母婴的健康成长而努力!

七、保健养生文案?

:保健养生是一种通过调整饮食、作息以及对身体进行适当运动来达到健康长寿的方式。保健养生注重调节自身身心,让身体处于最佳状态,实现身心和谐。正确的饮食、良好的作息习惯以及适量的体育锻炼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健康状态。同时,要切莫把身体疲劳过度,避免摄入过多的脂肪和油腻食物,以及戒烟限酒,以免给身体带来不良影响。

八、如何保健养生?

1、别吃宵夜。会得胃癌。因为胃得不到休息。

2、一个星期只能吃四颗蛋。吃太多。对身体不好。

3、鸡屁股含有致癌物,不要吃较好。

4、饭后吃水果是错误的观念。应是饭前吃水果。

5、女生月经来时。不要喝绿茶。因为绿茶室凉性的,可以喝红茶,因为红茶属热性。多吃可以补血的东西。

6、喝豆浆时不要加鸡蛋及糖。也不要喝太多。

7、空腹时不要吃蕃茄,最好饭后吃。

8、早上醒来。先喝一杯水。预防结石。

9、睡前三小时不要吃东西。会胖。

10、少喝奶茶。

因为高热量。高油。没有营养价值可言。长期饮用。易罹患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11、刚出炉的面包不宜马上食用。

12、远离充电座。人体应远离30公分以上。切忌放在床边。

13、天天喝水八大杯。

14、每天十杯水。膀胱癌不会来。

15、白天多喝水。晚上少喝水。

16、一天不要喝两杯以上的咖啡。喝太多易导致失眠,胃痛。

17、多油脂的食物少吃。因为得花5~7小时去消化,并使脑中血液集中到肠胃。易昏昏欲睡。

18、下午五点后。大餐少少吃,因为五点后身体不需那么多能量。

19、10种吃了会快乐的食物:深海鱼,香蕉,葡萄柚,全麦面包,菠菜,大蒜,南瓜,低脂牛奶,鸡肉,樱桃。

20、睡眠不足会变笨,一天须八小时睡眠,有午睡习惯较不会老。 21、最佳睡眠时间是在晚上10点~清晨6点。 22、每天喝酒不要超过一杯,因为酒精会抑制制造抗体的B细胞,增加细菌感染的机会。

23、服用胶囊应以冷水吞服(可以第一个吃),睡前30分先服药。忌立即躺下。

24、酸梅具防止老化作用,青春永驻;肝火有毛病者宜多食用。 25、掉发因素:熬夜,压力,烟酒,香鸡排。

麻辣锅。油腻食物。调味过重的料理。 26、帮助头发生长:多食用包心菜,蛋。

豆类;少吃甜食(尤其是果糖) 。 27、每天一杯柠檬汁,柳橙汁。

不但可以美白还可以淡化黑斑。 28、苹果是机车族、瘾君子、家庭主妇的常备良药,一天一颗,才能让自己有个干干净净的肺。 29、抽烟又吃维他命(B胡萝卜素-A维他命的一种),会致癌,尽早戒烟。才是最健康的做法。 30、女性不宜喝茶的五个时期:月经来时,孕妇,临产前。生产完后,更年期。 31、抽烟,关系最大的是肺癌,唇癌,舌癌,喉癌,食道癌,也与膀胱癌有关。 32、饮酒导致肝硬化。引发肝癌。 33、吃槟榔会导致口腔纤维化,口腔癌。 34、食物过于精细,缺乏纤维;含大量脂肪,尤其是胆固醇会引发胃癌。 35、食物过于粗糙,营养不足时导致食道癌,胃癌。 36、食品中的黄曲毒素。

亚硝酸类物皆具有致癌性。 37、不抽烟。拒吸二手烟。 38、适量饮酒,不拚久。不醉酒。 39、减少食用盐腌。烟熏,烧烤的食物。 40、每天摄取新鲜的蔬菜与水果。 41、每天摄取富含高纤维的五谷类及豆类。 42、每天摄取均衡的饮食,不过量。 43、维持理想体重。不过胖。 44、保持规律的生活与运动。 45、保持轻松愉快的心情。 46、正确饮食习惯:早上吃的像皇帝,中午吃的像平民,晚上吃的像乞丐。

九、养生保健话术?

养生保健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不仅需要注重饮食、运动和心理健康,还要学会适应自然环境和社会变迁。通过综合调理,我们可以保持身心健康,远离疾病,达到延年益寿的目的。

十、什么是保健养生?

在人类历史发展的几千年的漫长进程中,人们一直向往和追求着健康与长寿。在当今这个各方面都得到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里,人们对保健和养生也更加地重视。

与其他生物一样,人避免不了生、老、病、死这些自然现象,但是现在我们可以借助于外在力量来使生长发育得到促进,使机体衰老得到延缓,关键就是要对疾病进行积极的预防与恰当及时的治疗,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常保健养生的重要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