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经销保健品需要注册什么公司?

112 2024-03-20 06:11 admin

一、经销保健品需要注册什么公司?

经销保健品需要注册什么公司?

经销保健品需要注册保健食品有限公司。

经销保健食品需要如下证件。

Ⅰ)保健品生产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企业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企业卫生防疫许可证的复印件。

2)每批保健品的质检报告的复印件。

3)如果是进口的保健品,需要生产国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的复印件。中国进口公司的报关单复印件,和进出口商品质检机构对该产品检查合格的复印件。

二、卖保健品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

1、首先需要去工商部门申领《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办理**销售有限公司。

2、注册商标现在需要一本营业执照的。

3、如果你有其他公司,也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增加:销售食品等,但也需要先办理《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如何注册一个保健品公司?

要注册一个保健品公司和品牌,您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确定公司名称:首先需要确定您的公司名称,确保该名称未被他人使用,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定品牌名称:在注册保健品品牌时,您需要选择一个独特的品牌名称,确保该名称未与他人品牌冲突,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确定公司类型:根据您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公司类型,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4、注册公司:通过赣协云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渠道,完成公司注册手续,包括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缴纳注册费用等。

5、申请商标注册:在注册保健品品牌时,您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包括商标图案、商标名称、商标类别、申请人信息等

6、生产和销售保健品:在获得相关许可和证书后,您可以开始生产和销售保健品。

需要注意的是,在注册保健品公司和品牌时,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包括商标法、食品安全法等。同时,您需要了解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合理的市场策略和产品定位,以确保您的保健品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成功。建议您在注册之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以获得更详细的指导和建议。

四、如何注册一家保健品公司?

保健品的公司注册和普通公司注册是一样的

1、公司名称:《深圳+字号+行业+有限公司》,名称不能跟别的公司重名,所以,可以想有几个备用的名称。

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目前是认缴制,建议100万左右。

3、注册地址:民房或者办公地址都可以。

4、 身份信息:需要法人、股东的身份证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照片。

5、法人、股东银行u盾:u盾需要激活,可用银行(工商、建设、中国、平安、中信、农业、邮政、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广发、招商的)

6、经营范围:根据自己的行业,参考同行的公司经营范围。

※需要办理的就是银行u盾,办理好之后,给到我们。其他的信息确认好就行。

※注册流程:核名称——提交资料——工商审核——营业执照

只是保健品的经营需要有保健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是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五、保健品公司需要哪些资质可以代理注册吗?

需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一般不能代理注册,保健品公司作为食品经营和生产厂家最起码要有卫生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卫生局申请办理)和营业执照(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俗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一定不能“马马虎虎”,除此之外办理营业执照也不能让人代替。

六、注册一家保健品公司要哪些手续?

具体手续大致如下:

1、 法人和股东身份证原件;

2、 法人彩色一寸照片叁张;

3、 办公用房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出租方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4、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发票;

5、 业企名称;

6、 企业经营范围;

7、法人股东监事姓名、联系地址、身份证号、出资比例、联系电话;

8、法人18周岁至今的个人简历。     注册流程:

第一步 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第二步 提交材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第三步 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四步 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七、怎样注册医疗器械保健品销售的公司?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公布);   3、《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8号);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   5、《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4〕235号);二、申请人资格   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各类企业。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事务的经办人应受申请人委托,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所办理事项的要求。 三、申请条件    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一)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65条所述的行为记录。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企业可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企业负责人不可兼任质量负责人。    (三)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    (四)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依书面授权行使各自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五)企业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医疗器械验收、养护等部门。验收、养护部门应隶属于或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六)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部门/人员或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七)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指机械、电子、医学、药学、生物工程、化学、护理学、计算机等理、工、农、医、药类专业,下同)。质量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并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检验学、微生物学、医学、药学、生物化学等,下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5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工作经验。    (八)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相关工作的经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检验学、微生物学、医学、药学、生物化学等,下同)中级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有5年以上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相关工作经验;    (九)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无严重违反医疗器械法规行为记录。    (十)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均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十一)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十二)申请经营植入类产品的,还应配备2名具有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经过厂商或供应商培训的人员,并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此工作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条所指的医技人员。    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具有眼科相关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    (十三)从事具体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经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从事具体质量管理、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养护、销售等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质量管理、验收、养护、销售、售后服务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十四)从事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医疗器械产品工作。    (十五)企业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超过8个大类后,每增加1个大类,注册资本应追加50万元人民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人员、经营场所、仓库、设备设施等应分别独立设置,注册资金总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十六)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并与其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经营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必须整洁、明亮、卫生。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不含仓库,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计,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经营8个类别以上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十八)企业应设置产品陈列室或产品陈列柜,陈列企业经营的产品。经营产品不宜陈列的,应在经营场所悬挂经营产品图片并备有产品介绍资料。    (十九)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仓库,仓库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设置仓库的场所。仓库设置地点应兼顾方便管理与就近经营场所原则。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8个类别及以下的,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同一或相邻门牌号,下同),仓库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含阴凉库,下同);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仓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经营8个类别以上的,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仓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若仓库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仓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经营需阴凉储存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阴凉库;经营有冷藏要求的产品,应配备不少于10立方米的冷藏设施。经营需特殊条件储存的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贮藏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同一或相邻门牌号),其仓库面积总和不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其仓库面积总和不少于150平方米(另配不少于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仓库应设置不少于20平方米的阴凉库;应设置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冷库容积应不小于20立方米。    (二十)仓库库温及库容设置应与经营品种及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常温库温度为0-30℃,阴凉库温度为0-20℃,冷藏库(柜)的温度为2-10℃。特殊产品的库温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常温库与阴凉库的相对湿度为40-80%。特殊产品的湿度按产品说明书要求设置。   (二十一)库区周围应无杂草,无污染;装卸场所应有顶棚;仓库应整洁卫生、门窗结构严密、地面平整,设施完好,有相应的地垫、货架、温湿度调控设备、温湿度测定仪,并具有避光、防虫、防鼠、防霉、防污染、防潮、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   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仓库还应配备有效自动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以及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设置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并配备相应设备。   (二十二)仓库应有明显标识,分别设置待验(库)区、发货(库)区、合格库(区)、不合格库(区)、退货库(区)。库内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区和发货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待验区和退货区为黄色。产品堆放应有明显的标志和货位卡,货垛之间、垛墙之间、垛顶之间应有一定间距。   (二十三)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如冷藏车、车载冰箱等)。企业至少应配备两台容积为40L车载冰箱(最大量程为零下18度),并配有运输过程中能实时监测温度的装置或仪表。    (二十四)经营植入类产品、塑形角膜接触镜的,应具备通过条形码等唯一性标识记录和长期跟踪第一经销商或使用单位或使用者的能力及条件。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与生产单位制定《塑形角膜接触镜使用责任书》三联单,加盖本单位印章,随同产品提供给验配机构。   (二十五)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二十六)企业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规、规章、相关文件和《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检查实施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其实施;建立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质量管理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针对角膜塑形接触镜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十七)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能向验配机构提供包括产品、设备、设施、人员等在内的全面培训能力;收集配戴者配戴角膜塑形镜后的不良反应情况,有效地处理配戴者的投诉,并保留处理的有关记录。   (二十八)塑形角膜接触镜经营企业应对验配机构进行认可并授权,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售后服务中应负的责任;只能向其认可的验配机构提供产品。   (二十九)经营其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需要特殊管理,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医疗器械,从其规定。       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一)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4、65条所述的行为记录。   (二)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三)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四)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质管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六)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七)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    (1)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2)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4)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5)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八)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九)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十)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 兼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十一)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陈列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柜台及货架整齐,柜组标志醒目。零售药店兼营医疗器械的必须设立专柜(橱)陈列医疗器械,不得将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混放。   (十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的,应设置检查室(区)、验光室、配戴室(区)等验配场所,配备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   (十三)企业具备及时补、供货条件的,可不设仓库,但产品应全部上架、入柜或置于展示区;需要设置仓库的,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配备与所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储存、保管设备。   (十四)经营需要验配或家庭用医疗器械的,应具备售后服务能力或约定第三方给予技术支持。   (十五)企业应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和管理软件,能实现与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计算机数据关联,及时上传购、销、存等相关数据,具有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远程监管平台对其购、销、存进行监督管理的条件。   (十六)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及经营范围,制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并有措施保证予以实施;建立相应的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质量管理记录及档案,并有措施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十七)零售连锁企业各门店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应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零售)许可验收标准相关要求。   (十八)零售连锁企业应设总部,总部应单独申领零售连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十九)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机构与人员”的其他要求,包括质量管理相关人员资质等要求参照《江苏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指定一名最高管理层中人员担任质量负责人,负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负责人。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机构至少由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等3人组成。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门店质管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质管员可分别由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兼任。   (二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管理与制度”其他相关要求参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实施。经营场所可以设在相对独立的非门面房内,但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应设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各门店经营的医疗器械应由总部统一采购,由配送中心统一配送。配送中心应设置仓库,仓库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十一)零售连锁医疗器械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由总部或总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总部或总店的经营范围。    (二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材料   (一)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含序号、材料名称、页码);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说明(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名称、代码和管理类别确定);   6、企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培训证书复印件;经营体外诊断试剂、塑形角膜接触镜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8、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和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质量负责人还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授权书等;具体质量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上岗证和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上述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9、验收、养护、售后服务、销售等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10、经营植入体内医疗器械、塑形角膜接触镜的企业,需提供医技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11、经营场所、库房的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地理位置图;仓库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分区)及地理位置图;   12、办公、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清单;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还需提供库区照片、冷库内外观照片、冷藏车或车载冰箱、运输车辆照片、配备发电机的提供发电机照片等;   1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需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复印件;办公、生产场地及其仓库平面图;   14、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需提供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合同复印件;   15、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委托第三方物流储运的企业,说明应包括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时对接、查询、监督等网络及数据库情况;   16、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   17、经办人授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8、其他需要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材料;   19、企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2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经营资格和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定提交材料。   (二)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   1、申报材料封面及目录(含序号、材料名称、页码);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为零售连锁医疗器械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的,需提供总部或总店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说明(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名称、代码和管理类别确定);   6、企业人员名单(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身份证号码);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培训证书复印件;   8、专职质管员的个人简历、任命书;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上岗证、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授权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担任专职质管员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9、经营家庭用第三类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等为个人验配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及其它需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验配人员)的零售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验配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及劳动用工合同、不兼职证明材料复印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南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够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复印件;   10、企业经营场所、库房的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平面图(注明实际使用面积及各功能区)及地理位置图;   11、企业经营、仓储、运输等设施、设备清单;经营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等验配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还需提供验配仪器清单(注明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仪器编号、数量)及验配条件说明;   12、不设仓库的零售企业,需提供医疗器械及时补、供货条件说明;   13、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1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   15、经办人授权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6、其他需要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材料;   17、企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填报说明及要求: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可到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区下载   2、填写格式参照“示范文本”,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所有资料用A4纸制作;   3、所提供的复印件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4、经营、仓库地址应按“市名+区名+路名+门牌号+楼层+室号”顺序登载;   5、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目录类代号和类代号名称填写,不得只填写“三类医疗器械”;   6、可以零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通常产品说明书应有产品可供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特别说明。仅限以下范围:Ⅲ类:6815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针),6815胰岛素注射笔专用针,682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不含塑形角膜接触镜),6866避孕套(含药)。超出此范围的,应提交医疗器械可零售说明及相关说明书复印件;   7、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参照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要求;   8、企业为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或总店的分店的,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由总部或总店统一申请,提交的材料需加盖总部或者总店的印章;   9、经营场地、仓库地址在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区、高淳区区域内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和市内六城区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药店申请材料需一式两份;   10、网上同步申报(详见《江苏省医疗器械信息采集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   六、过渡期间有关问题的处理   1、自2014年10月1日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许可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2014年10月1日前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也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2014年10月1日后,企业申请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发,涉及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证;   3、持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将其营业执照转变为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有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若不涉及许可证变更延续,或仅涉及非许可事项变更或补办,不需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不变;若涉及许可事项变更或延续,且资料以及现场核查均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注册保健品销售的公司流程:  1、 产品获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2、 生产加工企业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的规定。  3、 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合法、有效。  1、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卫生部《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3、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4、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定说明;  5、产品配方及依据;  6.生产工艺及简图;  7、委托加工应提交《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与受委托加工企业签定的委托加工有效合同;  8、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9、产品设计包装及产品说明书样稿;  10、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  11、其它资料,营业执照、当地的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明等。  11、申报材料出现的产品名称应包括产品品牌和型号。  12、申报材料中除申请表及检验报告外,均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盖章)  13、申请表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其他申报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14、申报材料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制,其清晰度应与原件完全一致。  15、产品的卫生监测资料由自治区卫生厅确定的检验机构提供,由区卫生监督所派监督员现场采取三个生产批次的样品,申报者送检。  16、使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作为原料的,需提供有关合法使用野生动植物的证明材料。  17、 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8、 审查合格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厅审批。  

八、保健品注册备案流程?

保健品注册备案的流程如下:

1.选择机构:首先要选择具有保健品注册备案资质的机构进行委托申请,一般可以选择国内注册备案服务机构或者涉外注册备案服务机构。

2.申请书准备:准备相关申请书材料,根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申请书材料需要包括申请表、商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3.资料评审:提交申请材料后,机构会对材料进行评审,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需要补充提交。

4.样品检验:机构会进行样品检验,包括化验和功效评估等多个环节。

5.批准及颁发证书:通过样品检验后,机构会向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待审批机构审核批准后,机构会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6.公示及备案:机构颁发证书后,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结束后,通过审核的产品可以进行市场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保健品注册备案流程可能会略有不同,建议在申请时咨询相关机构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

九、注册食品保健品销售公司要哪些资质和费用?

一、资质要求:

1、食品保健品销售公司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

2、需要提交《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即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3、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程序、质量检测制度、运输管理制度等;

4、根据公司规模,需要拥有适当的货物贮存空间,设备齐全,贮藏环境适宜;

5、需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机制,定期检查贮藏环境和货物质量,确保质量稳定;

6、拥有完善的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卫生环境良好。

二、费用方面:

1、资质申请费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具体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2、后续维护费用: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定期更新资质,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

3、运营费用:公司需要支付房租、水电费、设备维护费、职工工资等运营费用;

4、交税费用:公司在销售食品保健品时,需要支付各种税费。

十、注册个食品保健品销售的公司,需要哪些东西?

保健品属于特殊食品,需要先到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品经营许可证》,然后才能办营业执照,最后办《税务登记证》。

具体手续大致如下:

1、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店名

2、到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3、取得《保健品经营许可证》之后继续在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个体户营业执照只需要23块,这个费用是全国统一的。)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店铺的房产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等东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 《保健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取得营业执照30天内到当地的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点提要